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