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