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由泰安市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局、泰安和济宁军分区及当地驻军的负责人组成,负责东平湖、大清河及所管辖的黄河干流的防汛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