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黄河防汛抗洪和保护黄河防洪设施的义务 。

在黄河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