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