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以前对防汛责任制落实、度汛工程建 设、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资储备以及河道清障等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