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 ,应当在每年汛期以前制定工程设施的防守方案和度汛措施并组织实施,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