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黄河防汛队伍实行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和军警民联防的原则。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群众防汛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织和训练,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有关器材保障。驻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赋予的防汛任务,参加黄河防汛抢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