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