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