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开启危险信号灯,设置警告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并按照规定收取清障费。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