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