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范围内,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