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地震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保护、优生优育、医疗保健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