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通知基本农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