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或者装备,应当在引进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