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人达成有关安全和补偿的协议。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