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