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收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