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其享受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