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