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