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