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滞纳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审计机关可以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收缴落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审计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