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