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