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