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