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价格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价格秩序遭受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