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人民政府在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