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和工作程序,组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