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