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进行复核,报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下达审计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