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并在开展审计前的3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涉及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当抄送被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应当在开展审计前即时送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