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