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