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