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省有关规定保留。高等院校学生可以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其学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