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八条有效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