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