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有效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