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