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