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