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的阻水、排水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