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