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