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意见。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