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