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