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

市辖县(市)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